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簡調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簡調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竹簡調字第314號聲請人 李沛萾 代理人 傅金圳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李美齡 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起訴雖提出契稅繳款書記載系爭房屋現值為新臺幣(下同)410,000元,而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410元。惟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係以房屋之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此項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而聲請人係拍定取得系爭房屋,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即聲請人拍定之價額為準。經查,聲請人係以1,422,088元拍定取得系爭房屋,有聲請人提出之新竹市稅務局108年契稅繳款書之移轉價格可稽,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422,0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4,410元,尚應補繳10,747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正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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