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桃簡字第10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桃簡字第107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永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35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余永麟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0.1969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補充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⑴被告於偵訊時具體供出其上游「妤」即「小夢」,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查證後認陳慧玲即被告供認之毒品上游「妤」即「小夢」,而以108年度偵字第32098等號起訴陳慧玲所涉犯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有該等號之起訴書在卷可稽,是被告於本件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其刑。⑵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條例第11條第2項於109年7月15日修正施行,罰金刑由新台幣3萬元以下修正為新台幣20萬元以下,修正後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處罰。
⑶審酌被告持有之第二級毒品數量不多、被告犯後態度甚佳
尚且供出其毒品上游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0.1969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
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貞儀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3500號被告余永麟男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居桃園市○○區○○街000巷00弄0號
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余永麟(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另聲請裁定觀察勒戒)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中午12時2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1樓,以新臺幣1,000元之代價,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小夢」之人,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後持有之,嗣於同日中午12時30分許,不及施用即為警在桃園市龜山區中興路與自強南路口查獲,經徵其同意搜索後,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余永麟於本署偵訊中坦承不諱,且扣案結晶1小包經送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附卷可稽,並有上開毒品扣案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毒品,併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檢察官許炳文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書記官林敬展附錄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