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文勝 代理人 楊永吉 律師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黃勝豐 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代理人 劉獻文 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劉文勝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裁定免責,於民國111年1月18日確定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44條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裁定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實。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聲請復權,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美黛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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