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簡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苗簡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苗簡字第93號原告 江盈溱 訴訟代理人 鄭福榮 被告 吳國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8,3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下同)1,880元,扣除已繳1,000元,尚欠8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綺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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