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95號原告 吳興瑞 被告臺北市士林區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張麗美 被告 吳祖朝 (已歿)
吳牛港 (已歿) 吳來成 (已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壹仟玖佰零捌萬捌仟貳佰陸拾玖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零叁萬捌仟玖佰玖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書記官卓怡芳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㈠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254,000元/平方公尺(103年1月公告現值)×78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被告主張權利範圍)=19,812,000元㈡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254,000元/平方公尺(103年1月公告現值)×86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被告主張權利範圍)=21,844,000元㈢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已合併列入338地
號土地):252,067元/平方公尺(103年1月公告現值)×307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被告主張權利範圍)=77,384,569元㈣上揭土地其上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巷○○號1樓房屋103年度課稅現值為47,700元。
㈤合計:19,812,000+21,844,000+77,384,569+47,700=119,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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