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9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096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楊勝浩 被告 陳羣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一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八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點六一九,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三八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捌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收取期數為九個月,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