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096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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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9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0966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呂俊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肆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七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六五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點七七七,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五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家合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