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157號原告 曾秉鈞 被告 熊妤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52條第1項分別明定。又「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民法第10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於民國105年3月23日結婚,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按(見家調字卷第14頁),最後約定並共同居住於新北市○○區○○路○段000號21樓之15,其後被告限制原告返回該處,嗣並搬離該處(見家調字卷第13頁、本院卷第33頁),堪認兩造婚後協議暨最後之共同住所地在新北市板橋區。揆諸首揭說明,本件離婚訴訟本院無管轄權甚明,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蔚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