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2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2479號債權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正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法定移轉已合法通知債務人陳正宏之證明文件(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280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法律座談會第4號參照)。
二、債務人陳正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