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祝儀潔祝雅雪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鄧翼正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人壽)保單1張、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保單1張,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3張(但其中2張並無保單解約金可領取),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在卷可證;是聲請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遠雄人壽、富邦人壽、台灣人壽保單,而上開保單解約金共計為新臺幣(下同)21,370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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