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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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179號被上訴人即反訴原告太和庭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田榮炤 訴訟代理人 戴家旭 律師復代理人 陳薏珺 律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呂駿宏 訴訟代理人 林鴻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反訴被告提起反訴,並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貳佰壹拾元。惟查本件反訴標的價額核定為貳拾萬柒仟壹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仟參佰壹拾伍元,反訴被告僅繳納貳仟貳佰壹拾元,尚欠壹仟壹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反訴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王唯怡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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