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75號原告 鄭萬得 訴訟代理人 陳郁芬 律師
蘇文奕 律師被告 林文柱
林照子 林玉葉 林美月 林文賢 林文財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 律師複代理人 楊承翰 律師被告 林萬清
陳林流 蘇志鴻 蘇雅玲 蘇國凱 蔡蘇寶貴 陳蘇秀蘭 蘇金水 蘇金泉林格春 張林碧子 陳林登子 林清安張錦秀 吳林 里子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金木 被告 張金寶
張丁在 林滿吉 葉林朝子林 吳惠美 林瑞龍 林榮俊 林淑芬 林金火 黃春榮 黃春生 王雙喜 張淑楨 王合象 王春貴張玉蘭 張淑釵 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文俊 被告 杜鄭連女
杜利津 杜穆妮 杜晉銘 林秀玉林 戴玉貴 康慈喜 戴震銘 戴圳欽 戴英女 戴順成 杜令珍 杜志富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杜秋君 被告 杜家明
杜美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書記官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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