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75號原告 鄭萬得 訴訟代理人 陳郁芬 律師
蘇文奕 律師被告 林文柱
林照子 林玉葉 林美月 林文賢 林文財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 律師複代理人 楊承翰 律師被告 林萬清
陳林流 蘇志鴻 蘇雅玲 蘇國凱 蔡蘇寶貴 陳蘇秀蘭 蘇金水 蘇金泉 施 林格春 張林碧子 陳林登子 林清安 薛 張錦秀 吳林 里子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金木 被告 張金寶
張丁在 林滿吉 葉林朝子林 吳惠美 林瑞龍 林榮俊 林淑芬 林金火 黃春榮 黃春生 王雙喜 張淑楨 王合象 王春貴 劉 張玉蘭 張淑釵 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文俊 被告 杜鄭連女
杜利津 杜穆妮 杜晉銘 林秀玉林 戴玉貴 康慈喜 戴震銘 戴圳欽 戴英女 戴順成 杜令珍 杜志富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杜秋君 被告 杜家明
杜美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書記官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