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2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稟寓具保人李旻峻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旻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李旻峻因被告陳稟寓詐欺案件,經依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經審閱聲請人提出之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記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足認被告現今並未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且經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執行,復經拘提未獲,而具保人經通知後,亦未督促被告到案執行,顯見被告確已逃匿。是依前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均沒入。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