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7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57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5788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樓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地下1樓債務人 蔡敏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壹仟捌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蔡敏雄於民國99年1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391855元整。
1.其中192170元整,自民國101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四五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2.其中127476元整,自民國101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二六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3.其中72209元整,自民國101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八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391855元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578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敏雄│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192170││月10日起││.四五│││元│││││├──┼───┼─────┼──────┼──────┼───────┤│002│新臺幣│蔡敏雄│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三│││127476││月17日起││.二六│││元│││││├──┼───┼─────┼──────┼──────┼───────┤│003│新臺幣│蔡敏雄│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三│││72209││月10日起││.八│││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敏雄│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92170││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蔡敏雄│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7476││月1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蔡敏雄│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2209││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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