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32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32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32657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陳報本件利息請求之起算日(因狀面記載不完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簡易庭法官林慧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慧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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