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1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莊清安 上列聲請人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經核聲請狀所載之內容因字跡緊密而無法辨識,故請具狀陳明本件債務人名稱及其送達地址。
三、請陳明本件之請求標的及數額,並應釋明請求權依據,及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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