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6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靜慧 上列上訴人與 蔡明國 、 蔡旻衛 、 蔡威和 、 蔡閔霖 間因105年度訴字第566號返還寄託物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70,2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文姍
法官楊佩蓉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書記官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