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39號原告大山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全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19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5,38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書記官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