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62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代理人 王香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藍淑惠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藍淑惠正確之住所地。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62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代理人 王香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藍淑惠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藍淑惠正確之住所地。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