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7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7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790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代理人 吳春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訓城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俐妙┌───────────────────────────────┐│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790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001│ 吳思賢吳鄭月娥 │92年8月20日│93年1月21日│6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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