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8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8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819號聲請人永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何英獎代理人 孫敬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3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8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 徐立永豐商業銀行│103年7月31日│6,900元│AH975444││││北新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書記官曾鈺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