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74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脫逃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745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脫逃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47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依法逮捕之人脫逃,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記載:「卷附查捕逃犯資料查詢及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通緝案件報告書各1紙」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自動前往警局投案,且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6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樊季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