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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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845號原告甲○○
丙○○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保證責任高雄縣永安果菜生產合作社、豐祥農產品有限公司、右鼎農產品企業社、乙○○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5,545元,應繳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應補繳7,81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業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