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司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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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司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陳報清算人就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司字第57號聲請人 鄭予姵 上列聲請人陳報為相對人伴君耘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又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公司法第326條亦有明文。另有限公司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327條規定自明。末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復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陳報其為相對人伴君耘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未附具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及股東簽到記錄、資產負債表等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0日限期聲請人補正,並業已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惟聲請人迄今均未補正任何補正資料,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自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