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東小字第110號
原 告 黃美芳
訴訟代理人 黃美慧
被 告 黃奕偉
訴訟代理人 黃朝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訴訟進行乃被告合法行使訴訟權利之結果,因此間接形成之
損害,欠缺合理之因果關係,不應由被告賠償,原告主張部
分欠缺實體法律依據,部分已由本院106年度東簡字第303號
民事判決駁回,乃駁回原告之請求。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郭玉林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書記官張耕華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