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777號聲請人 黃玉芬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僅提出證券掛失通知函但未附上聲請狀,請補正載有聲請本件公示催告之事由並蓋有聲請人簽章之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正本。
二、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