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7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715號聲請人 方國賢 (即 林順美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書記官蕭欣怡附表:109年度除字第71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092NX0000000-01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