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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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除字第604號聲請人 許滄源 (即 許福順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聲請人「許滄源(即許 張金鳳 之繼承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許滄源(即許福順之繼承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柔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書記官王琪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