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6年度新小字第94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新小字第941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6年11月14日上午9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
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 記 官 楊尚穎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肆仟柒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捌仟壹佰柒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一點七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楊尚穎
法   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楊尚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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