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2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289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2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薇┌───────────────────────────────────────┐│附表:97年度除字第228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乙○○│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大│97年3月22日│577,500元│TA0000000││││安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