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家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家訴字第21號
原告丙○○
之兼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晴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核計為新臺幣(下同)27,643,1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5,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家事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書記官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