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173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1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173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4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分別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813號判決、98年度審訴字第1862號判決確定等情,有卷附之判決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而堪認定。經核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書記官劉甄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