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33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337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22號,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95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甲○○(原名「 林金枝 」)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間,明知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時,應收之股款應由股東實際繳納,不得僅以書面或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竟以新臺幣(下同)二萬元之代價,將國民身分證及印章交付予自稱「 陳秀英 」之成年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表示同意擔任設於臺北市○○區○○○路○○號二樓旺寶盛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旺寶盛公司」)之負責人,並為該公司唯一股東,但未實際繳納股款,而「陳秀英」為辦理旺寶盛公司設立登記,先以旺寶盛公司籌備處名義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國泰世華銀行」)東門分行開立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再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存入五百萬元至上開帳戶內,因此取得存款證明後,將資本確實收訖之內容登載於會記帳冊上,復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 鄭維仁 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簽證該公司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等文件,殆取得上開會計師出具之查核報告書後,立即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匯出上開帳戶內之五百萬元,將該帳戶內之股款悉數提領一空。嗣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又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鄭維仁持上開查核報告書、旺寶盛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資產負債表等資料向臺北市政府商業登記處表明業已收足股款申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商業登記處承辦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旺寶盛公司案卷內,並於九十一年五月一日核准旺寶盛公司設立登記,足生損害於臺北市政府商業管理處對於公司設立登記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二、嗣旺寶盛公司完成設立登記後,甲○○即為旺寶盛公司之負責人,並為稅捐稽徵法上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竟與「陳秀英」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由甲○○先於九十一年五月間前往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中正稽徵所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並領取統一發票交予「陳秀英」保管使用。甲○○明知旺寶盛公司自九十一年五月間起至九十二年六月間止,並無實際銷貨予如附表所示之邑偉有限公司、旅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恩弟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奕騰服飾開發有限公司、歐都公司、巴比倫商行、玉爐實業有限公司、南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飛鷹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上霖服飾百貨行、譯詮企業有限公司、寶傑皮鞋服飾店、麗琦針織有限公司、誌力精品店、恆宏開發有限公司、拱生企業有限公司、儷雅企業有限公司、翔御龍有限公司、寰際通訊有限公司、伊芙服飾店、肯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鹿鳴商行、衣扣流行服飾開發有限公司、東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泥采有限公司、詠利皮飾有限公司、凱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美綺國際有限公司、宏湛海國際福飾有限公司、臺灣仰威有限公司、為揚實業有限公司、寶儷皮飾店、展杰貿易有限公司、先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傅凌股份有限公司、健都企業有限公司、建秋企業有限公司、斐虹實業有限公司、千田開發有限公司、林頂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高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采嘉國際有限公司、詮嘉企業有限公司、春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東辰開發有限公司、好敏捷鞋業有限公司、晞益貿易有限公司、丞宥貿易有限公司、承則實業有限公司、松星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輝煌鞋業有限公司、寰宇國際有縣公司、康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陽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華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興傑鞋業有限公司、三恆開發有限公司、鐘林有限公司、雙鴿鞋業有限公司、未來服飾有限公司、佳興貿易有限公司、振鑫城有限公司、飛虎實業有限公司、宏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倖和股份有限公司、成陽股份有限公司、松聖鞋業有限公司、加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鴻暉企業有限公司、雅澤實業有限公司、融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肯怡有限公司、弘展鞋業股份有限公司、寶露服飾店、冠林服裝企業有限公司、琅鈺企業有限公司、上華家具企業有限公司、大豪邁企業有限公司等營業人即納稅義務人,仍連續虛偽填製如附表所示銷售總額達一億九千八百九十一萬八千五百二十四元之不實統一發票共三百九十七紙作為進項憑證,交付上開邑偉有限公司等營業人,由該等營業人之負責人持上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偽稱係進項憑證,向稅務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以此不正方式幫助上開營業人即納稅義務人邑偉有限公司等逃漏營業稅額達九百九十四萬五千九百四十六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審查及稅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三、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訊,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有國泰世華銀行東門分行九十六年九月四日(九六)國世銀東門字第八一九號函所附之林金枝旺寶盛公司籌備處帳戶開戶資料(見九十六年度偵緝字第一九五八號卷第二0至二三頁)、旺寶盛公司基本資料(見九十六年度偵緝字第一九五八號第二五至二六頁)、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見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二九一號卷一第二至一八七頁、卷二第一至一六二頁)、臺北市商業管理處旺寶盛國際有限公司案卷(見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二九一號卷三第一六二頁)各一件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於原審審判中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查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已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經總統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二十六日生效;其中該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之法定刑由「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是新舊法比較之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自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論處。
三、又刑法部分條文亦已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又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一條之一,亦於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經總統公布,並自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二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二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二條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合先敘明。次按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庭會議著有決議可資參照。經查:
(一)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修正為:「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之罰金最低額銀元一元相比較,新法將公司法、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罪所得科處之罰金最低額均由銀元一元提高為新臺幣一千元,因此,比較上述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本案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論處被告罪責,對被告較為有利。
(二)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則被告之數犯罪行為,於新法施行後,應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新舊法比較之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
(三)刑法第五十五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業經刪除,則被告所犯各罪,應予分論併罰。故新舊法比較之結果,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四)又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包括構成要件之變更而有擴張或限縮,或法定刑度之變更。行為後法律有無變更,端視所適用處罰之成罪或科刑條件之實質內容,修正前後法律所定要件有無不同而斷。新舊法條文之內容有所修正,除其修正係無關乎要件內容之不同或處罰之輕重,而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或原有實務見解、法理之明文化,或僅條次之移列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非屬該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者,可毋庸依該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外,即應適用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查,刑法第二十八條共同正犯之範圍,已修正限縮於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始成立共同正犯,排除陰謀犯、預備犯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有變動,自屬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比較新舊法,以新法對被告有利,本件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五)又立法院在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立法通過制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並經總統公佈,自同年七月十六日施行。依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其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二分之一。」,本件被告所犯合於上開減刑條例之規定,應予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
(六)又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亦已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其中第一項前段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然依被告行為時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暨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已刪除):「依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者,均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法律所定罰金數額未依本條例提高倍數,或其處罰法條無罰金刑之規定者,亦同」等規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最高為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最低為銀元一百元即新臺幣三百元。是比較新舊法結果,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諭知減刑後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較對被告有利,本件應適用舊法。
四、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有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六七九二號、九十四年度臺非字第九八號判決可資參照。復按統一發票依營業稅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買受人之會計憑證。查被告擔任旺寶盛公司之負責人,明知旺寶盛公司股東未實際出資,竟以文件表明收足股款,使不知情承辦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為商業會計法上商業負責人,且明知該公司於上揭期間並無銷貨之事實,任由他人以該公司之名義,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交由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公司,作為進項憑證,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幫助該等公司之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是核其所為,係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公司未繳納股款罪、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九十六年度第五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被告與「陳秀英」就上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惟關於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公司未繳納股款罪及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陳秀英」並不具公司負責人或商業負責人之身分,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與「陳秀英」利用不知情會計師申請旺寶盛公司設立登記,就所涉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公司未繳納股款罪部分,並為間接正犯。又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較重之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處斷。至刑法第二百十四條部分,檢察官雖未論及,但此部分與其擴張之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既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究。又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皆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上開公司未繳納股款罪、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等三罪間互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公司未繳納股款罪論處。
五、原審援引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應為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四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等規定,審酌被告為貪圖小利,同意擔任明顯為虛設之旺寶盛公司之負責人,並任由他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鉅額稅捐,且逃漏稅捐數額甚鉅,嚴重影響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公平性甚鉅,惟斟酌其素行、智識程度、犯罪動機、手段,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以被告甲○○為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量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經核其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稱妥適,本件被告具狀所載上訴意旨,泛言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請求輕處,難認為有理,應予駁回。
六、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訊,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美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王敏慧法官許增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楊麗雪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公司法第九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一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
┌──┬─────────────┬───┬────────┬─────┐│編號│買受人│總件數│銷售額合計(元)│稅額(元)│├──┼─────────────┼───┼────────┼─────┤│1│邑偉有限公司│2│1,000,000│50,000│├──┼─────────────┼───┼────────┼─────┤│2│旅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38│28,421,236│1,421,064│├──┼─────────────┼───┼────────┼─────┤│3│恩弟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4│1,397,228│69,861│├──┼─────────────┼───┼────────┼─────┤│4│奕騰服飾開發有限公司│4│2,500,000│125,000│├──┼─────────────┼───┼────────┼─────┤│5│歐都名店│1│2,725│136│├──┼─────────────┼───┼────────┼─────┤│6│巴比倫商行│20│9,056,300│452,815│├──┼─────────────┼───┼────────┼─────┤│7│玉爐實業有限公司│4│1,100,000│55,000│├──┼─────────────┼───┼────────┼─────┤│8│南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4,428,800│221,440│├──┼─────────────┼───┼────────┼─────┤│9│飛鷹國際開發有限公司│2│452,700│22,635│├──┼─────────────┼───┼────────┼─────┤│10│上霖服飾百貨行│1│200,000│10,000│├──┼─────────────┼───┼────────┼─────┤│11│譯詮企業有限公司│1│22,800│1,140│├──┼─────────────┼───┼────────┼─────┤│12│寶傑皮鞋服飾店│1│351,047│17,552│├──┼─────────────┼───┼────────┼─────┤│13│麗琦針織有限公司│1│244,803│12,240│├──┼─────────────┼───┼────────┼─────┤│14│誌力精品店│9│2,290,000│114,500│├──┼─────────────┼───┼────────┼─────┤│15│恆宏開發有限公司│2│500,000│25,000│├──┼─────────────┼───┼────────┼─────┤│16│拱生企業有限公司│1│94,000│4,700│├──┼─────────────┼───┼────────┼─────┤│17│儷雅企業有限公司│3│700,000│35,000│├──┼─────────────┼───┼────────┼─────┤│18│翔御龍有限公司│6│5,544,840│277,242│├──┼─────────────┼───┼────────┼─────┤│19│寰際通訊有限公司│4│1,143,809│57,191│├──┼─────────────┼───┼────────┼─────┤│20│伊芙服飾店│1│95,239│4,761│├──┼─────────────┼───┼────────┼─────┤│21│肯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4│10,070,000│503,500│├──┼─────────────┼───┼────────┼─────┤│22│鹿鳴商行│1│200,000│10,000│├──┼─────────────┼───┼────────┼─────┤│23│衣扣流行服飾開發有限公司│2│71,029│3,552│├──┼─────────────┼───┼────────┼─────┤│24│東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9│9,720,000│486,000│├──┼─────────────┼───┼────────┼─────┤│25│泥采有限公司│1│265,000│13,250│├──┼─────────────┼───┼────────┼─────┤│26│詠利皮飾有限公司│1│180,000│9,000│├──┼─────────────┼───┼────────┼─────┤│27│凱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215,824│10,791│├──┼─────────────┼───┼────────┼─────┤│28│美綺國際有限公司│1│200,000│10,000│├──┼─────────────┼───┼────────┼─────┤│29│宏湛海國際服飾有限公司│3│1,000,000│50,000│├──┼─────────────┼───┼────────┼─────┤│30│台灣仰威有限公司│1│62,000│3,100│├──┼─────────────┼───┼────────┼─────┤│31│為揚實業有限公司│1│193,420│9,671│├──┼─────────────┼───┼────────┼─────┤│32│寶儷皮飾店│1│320,800│16,040│├──┼─────────────┼───┼────────┼─────┤│33│展杰貿易有限公司│6│3,390,000│169,500│├──┼─────────────┼───┼────────┼─────┤│34│先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5│103,809│5,191│├──┼─────────────┼───┼────────┼─────┤│35│傅凌股份有限公司│1│52,381│2,619│├──┼─────────────┼───┼────────┼─────┤│36│健都企業有限公司│3│500,000│25,000│├──┼─────────────┼───┼────────┼─────┤│37│建秋企業有限公司│9│4,350,000│217,500│├──┼─────────────┼───┼────────┼─────┤│38│斐虹實業有限公司│5│1,682,400│84,120│├──┼─────────────┼───┼────────┼─────┤│39│千田開發有限公司│4│1,000,000│50,000│├──┼─────────────┼───┼────────┼─────┤│40│林頂貿易股份有限公司│20│5,715,368│285,772│├──┼─────────────┼───┼────────┼─────┤│41│高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20│3,124,856│156,246│├──┼─────────────┼───┼────────┼─────┤│42│采嘉國際有限公司│3│100,000│5,000│├──┼─────────────┼───┼────────┼─────┤│43│詮嘉企業有限公司│5│2,591,919│129,596│├──┼─────────────┼───┼────────┼─────┤│44│春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2│568,800│28,440│├──┼─────────────┼───┼────────┼─────┤│45│東辰開發有限公司│4│600,000│30,000│├──┼─────────────┼───┼────────┼─────┤│46│好敏捷鞋業有限公司│1│500,000│25,000│├──┼─────────────┼───┼────────┼─────┤│47│昕益貿易有限公司│14│8,868,161│443,413│├──┼─────────────┼───┼────────┼─────┤│48│丞宥貿易有限公司│15│11,358,622│567,934│├──┼─────────────┼───┼────────┼─────┤│49│承則實業有限公司│5│3,698,040│184,902│├──┼─────────────┼───┼────────┼─────┤│50│松星國際實業有限公司│6│3,980,940│199,047│├──┼─────────────┼───┼────────┼─────┤│51│輝煌鞋業有限公司│2│1,221,000│61,050│├──┼─────────────┼───┼────────┼─────┤│52│震宇國際有限公司│1│172,910│8,646│├──┼─────────────┼───┼────────┼─────┤│53│康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4│2,072,231│103,612│├──┼─────────────┼───┼────────┼─────┤│54│陽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5│3,000,000│150,000│├──┼─────────────┼───┼────────┼─────┤│55│華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3│2,000,000│100,000│├──┼─────────────┼───┼────────┼─────┤│56│興傑鞋業有限公司│17│8,800,000│440,000│├──┼─────────────┼───┼────────┼─────┤│57│三恆開發有限公司│10│2,502,500│125,125│├──┼─────────────┼───┼────────┼─────┤│58│鐘林有限公司│5│2,497,440│124,872│├──┼─────────────┼───┼────────┼─────┤│59│雙鴿鞋業有限公司│3│553,168│27,658│├──┼─────────────┼───┼────────┼─────┤│60│未來服飾有限公司│4│2,672,768│133,639│├──┼─────────────┼───┼────────┼─────┤│61│佳興貿易有限公司│1│69,000│3,450│├──┼─────────────┼───┼────────┼─────┤│62│振鑫城有限公司│1│650,000│32,500│├──┼─────────────┼───┼────────┼─────┤│63│飛虎實業有限公司│1│83,200│4,160│├──┼─────────────┼───┼────────┼─────┤│64│宏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8,085,780│404,289│├──┼─────────────┼───┼────────┼─────┤│65│倖和股份有限公司│4│2,370,000│118,500│├──┼─────────────┼───┼────────┼─────┤│66│成陽股份有限公司│5│2,765,000│138,250│├──┼─────────────┼───┼────────┼─────┤│67│松聖鞋業有限公司│9│2,747,190│137,360│├──┼─────────────┼───┼────────┼─────┤│68│加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87,360│4,368│├──┼─────────────┼───┼────────┼─────┤│69│鴻暉企業有限公司│1│400,111│20,006│├──┼─────────────┼───┼────────┼─────┤│70│雅澤實業有限公司│1│55,250│2,763│├──┼─────────────┼───┼────────┼─────┤│71│融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20│11,822,920│591,146│├──┼─────────────┼───┼────────┼─────┤│72│肯怡有限公司│2│1,102,920│55,146│├──┼─────────────┼───┼────────┼─────┤│73│弘展鞋業股份有限公司│2│260,000│13,000│├──┼─────────────┼───┼────────┼─────┤│74│寶露服飾店│1│450,000│22,500│├──┼─────────────┼───┼────────┼─────┤│75│冠林服裝企業有限公司│6│2,500,000│125,001│├──┼─────────────┼───┼────────┼─────┤│76│琅鈺企業有限公司│5│5,000,000│250,000│├──┼─────────────┼───┼────────┼─────┤│77│上華家具企業有限公司│1│500,000│25,000│├──┼─────────────┼───┼────────┼─────┤│78│大豪邁企業有限公司│1│248,880│12,444│├──┼─────────────┼───┼────────┼─────┤│││397│198,918,524│9,945,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