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52號原告 葉芸鳳葉麗琴 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 律師被告公祥實業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周慶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日下午3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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