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0369號債權人 蔡豐裕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詹侕景 (即 詹龍己 之繼承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3年5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詹龍己之繼承系統表,並應以其全體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查報詹龍己之全體繼承人有無為限定繼承、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詹龍己之全體繼承人對於詹龍己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故請更正聲明,該裁定已於103年5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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