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573號聲請人 侯至嘉 上列聲請人侯至嘉因與相對人 劉紹棋劉世軒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侯至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1張。(票號:WG0000000)
二、確認聲請狀附表所載之本票到期日為「未載到期日」,是否有誤?
三、確認附表所載之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為「110年7月10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到期日後起算)
四、確認聲請事項第二項所載:程序費用「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是否有誤?(本件台端僅繳納500元)
五、以上如有誤載,請一併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暨附表。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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