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2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2658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明宗 、乙○○、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許明宗正確之住所。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