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3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秉和(原名林裕程)
男4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市○區○○里○○○街○○號3樓之3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
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秉和因如附表所示之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案受刑人林秉和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數罪併罰案件,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不得併合處罰(即不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需由受刑人自行決定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受刑人若有請求時,則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再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之;反之,受刑人若未為請求,則檢察官不得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故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數罪併罰案件,如宣告刑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除經受刑人本人(不包括受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此與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之規定不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檢察官尚不得依職權逕向法院為聲請。足見修正後之規定,使受刑人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受刑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以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而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二、經查,受刑人林秉和因如附表所示之7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為證。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3至7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既於102年8月14日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聲請合併定應執行狀1份在卷可考,則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就附表所示之7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附表:受刑人林秉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一│施用第│有期徒刑│101年2月│臺中地檢│臺中│101年│101年5月│臺中│101年│101年8月│臺中地│││級毒品│2年9月│13日上午│101年度│地院│度中簡│1日│地院│度中簡│31日│檢101│││││9時20分│毒偵字第││字第11│││字第11││年度執│││││許採尿時│926號││34號│││34號││字第10│││││回溯96小││││││││107號│││││時內之某│││││││││││││時│││││││││├─┼───┼────┼────┼────┼──┼───┼────┼──┼───┼────┼───┤│二│施用第│有期徒刑│100年10│臺中地檢│臺中│101年│101年8月│臺中│101年│101年10│臺中地│││級毒品│2年8月│月25日│100年度│地院│度易字│31日│地院│度易字│月1日│檢101││││││偵字第26││第710│││第710││年度執││││││300號││號│││號││字第12│││││││││││││093號│├─┼───┼────┼────┼────┼──┼───┼────┼──┼───┼────┼───┤│三│藥事法│有期徒刑│100年10│臺中地檢│臺中│101年│101年8月│臺中│101年│101年10│臺中地││││3月│月27日│100年度│地院│度易字│31日│地院│度易字│月1日│檢101││││││偵字第26││第710│││第710││年度執││││││300號││號│││號││字第12│││││││││││││093號│├─┼───┼────┼────┼────┼──┼───┼────┼──┼───┼────┼───┤│四│藥事法│有期徒刑│100年10│臺中地檢│臺中│101年│101年8月│臺中│101年│101年10│臺中地││││3月│月18日│100年度│地院│度易字│31日│地院│度易字│月1日│檢101││││││偵字第26││第710│││第710││年度執││││││300號││號│││號││字第12│││││││││││││093號│├─┼───┼────┼────┼────┼──┼───┼────┼──┼───┼────┼───┤│五│藥事法│有期徒刑│101年4月│臺中地檢│臺中│101年│101年9月│臺中│101年│101年10│臺中地││││3月│30日│101年度│地院│度中簡│28日│地院│度中簡│月22日│檢101││││││毒偵字第││字第19│││字第19││年度執││││││1352號││19號│││19號││字第12│││││││││││││298號│├─┼───┼────┼────┼────┼──┼───┼────┼──┼───┼────┼───┤│六│藥事法│有期徒刑│101年5月│臺中地檢│臺中│102年│102年2月│臺中│102年│102年3月│臺中地││││3月│1日│101年度│地院│度中簡│6日│地院│度中簡│4日│檢102││││││毒偵字第││字第84│││字第84││年度執││││││2152號││號│││號││字第26│││││││││││││65號│├─┼───┼────┼────┼────┼──┼───┼────┼──┼───┼────┼───┤│七│藥事法│有期徒刑│101年6月│臺中地檢│臺中│102年│102年3月│臺中│102年│102年4月│臺中地││││3月│2日│101年度│地院│度簡字│6日│地院│度簡字│15日│檢102││││││偵字第17││第86號│││第86號││年度執││││││187號│││││││字第49│││││││││││││8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