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943號債權人 陳逸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寶騰有限公司、 蔡志陽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經查寶騰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三、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四、經查蔡志陽已於民國108年5月4日死亡,故請撤回對蔡志陽之請求。
五、請提出影印清晰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六、請更正利息起算日,並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七、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