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家訴字第26號原告 郭兆棠 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 律師複代理人 張世明 律師被告 郭兆麟
郭簡丹桂 郭淑貞 郭淑賢 郭淑湄 郭淑治 郭淑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就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 郭海國 之遺產,其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配方式」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郭簡丹桂、郭淑貞、郭淑賢、郭淑湄、郭淑治、郭淑婉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郭海國於民國104年5月12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之遺產,郭海國之法定繼承人為配偶為郭簡丹桂、子女為郭兆麟、郭兆棠、郭淑貞、郭淑賢、郭淑湄、郭淑治、郭淑婉,其等應繼權利如附表二所示。又郭海國未以遺囑禁止分割,兩造亦未有禁止分割之協議,且無法就分割方式達成協議,爰依法請求分割遺產等語。
三、被告則以:
(一)被告郭兆麟:同意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等語。
(二)被告郭簡丹桂、郭淑貞、郭淑賢、郭淑湄、郭淑治、郭淑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判斷:
(一)被繼承人郭海國於104年5月12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郭海國之法定繼承人為兩造(配偶、子女),應繼權利如附表二所示,郭海國未以遺囑禁止分割,兩造亦未有禁止分割之協議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嘉義縣財政稅務局房屋稅稅籍證明書等件為證,且為被告郭兆麟所不爭執,復被告郭簡丹桂、郭淑貞、郭淑賢、郭淑湄、郭淑治、郭淑婉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家事事件法第10條第2項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為真實。
(二)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查郭海國於104年5月12日死亡,並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兩造均為其法定繼承人,郭海國並未以遺囑禁止分割,亦無因法律規定而不能分割情形,因僅被告郭兆麟到庭,致無法協議分割,依上開規定,原告請求分割遺產,自無不合。
(三)本件分割方法:⒈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1)直系血
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又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第115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②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⒉斟酌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之特性、經濟效用及繼承人之利益
等情事,認上開遺產,除編號1所示土地已由兩造先行售予訴外人 紀俊丞 並辦畢移轉登記,無庸再行分配外,此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土地異動索引及登記謄本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5至131頁),其餘遺產由兩造按應繼權利比例分配,符合共有人之利益、公平性及經濟效用,乃諭知如主文第1項所示依附表一「分配方式」欄所示之分割方法分割。
五、本件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其分割結果對於兩造同屬有利,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由兩造按其應繼權利而分擔其訴訟費用,應為公允,乃確認兩造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家事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書記官李玫娜附表一:被繼承人郭海國之遺產
(一)不動產部分:┌──┬─────────────┬──────┬─────────────┐│編號│內容│權利範圍│分配方式│├──┼─────────────┼──────┼─────────────┤│1│嘉義市○○○段○○○○○○○號│1/4│已經兩造出售予訴外人紀俊丞│││││,並於105年7月6日辦畢移轉│││││所有登記,故不列入分配│├──┼─────────────┼──────┼─────────────┤│2│嘉義市○○○段○○○○○○○號│1/8│1.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別共有│││││2.分割後所取得之權利範圍,│││││即兩造各1/64│├──┼─────────────┼──────┼─────────────┤│3│嘉義市○○○段○○○○○○○號│1/4│1.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別共有│├──┼─────────────┼──────┤2.分割後所取得之權利範圍,││4│嘉義市○○段○○○○○○號│1/4│即兩造各1/32│├──┼─────────────┼──────┼─────────────┤│5│嘉義市○○段○○○○號│1/8│1.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別共有││6│嘉義市○○段○○○○號│1/8│2.分割後所取得之權利範圍,│├──┼─────────────┼──────┤即兩造各1/64││7│嘉義市○○段○○○○號│1/8││├──┼─────────────┼──────┼─────────────┤│8│嘉義市○○段○○○○○○號│全部│1.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別共有│││││2.分割後所取得之權利範圍,│││││即兩造各1/8│├──┼─────────────┼──────┼─────────────┤│9│嘉義市○○段○○○○號│1/4│1.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別共有│││││2.分割後所取得之權利範圍,│││││即兩造各1/32│├──┼─────────────┼──────┼─────────────┤│10│嘉義縣○○鄉○○段○○○○號│2/16│1.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別共有││11│嘉義縣○○鄉○○段○○○○號│2/16│2.分割後所取得之權利範圍,│├──┼─────────────┼──────┤即兩造各2/128││12│嘉義縣○○鄉○○段○○○○號│2/16││├──┼─────────────┼──────┤││13│嘉義縣○○鄉○○段○○○○號│2/16││├──┼─────────────┼──────┤││14│嘉義縣○○鄉○○段○○○○號│2/16││├──┼─────────────┼──────┤││15│嘉義縣○○鄉○○段○○○○號│2/16││├──┼─────────────┼──────┼─────────────┤│16│門牌號碼:嘉義市東區荖藤里│全部│1.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荖藤宅49號房屋(未保存登記││別共有│││建物,稅籍編號:││2.分割後所取得之權利範圍,│││00000000000)││即兩造各1/8│├──┼─────────────┼──────┤││17│門牌號碼:嘉義市東區荖藤里│全部││││荖藤宅49號房屋(未保存登記│││││建物,稅籍編號:│││││00000000000)│││├──┼─────────────┼──────┼─────────────┤│18│門牌號碼:嘉義市西區北榮里│25000/100000│1.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國華街382號房屋(未保存登││別共有│││記建物)││2.分割後所取得之權利範圍,│││││即兩造各25000/800000│└──┴─────────────┴──────┴─────────────┘
(二)存款(新臺幣)┌──┬───────────────┬────┬───────────────┐│編號│金融機構│金額│分配方式│├──┼───────────────┼────┼───────────────┤│1│嘉義市農會 吳鳳 分部(帳號:0124│13,968元│1.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配:│││730)││(1)郭簡丹桂、郭兆麟、郭淑貞│├──┼───────────────┼────┤、郭淑賢、郭淑湄、郭淑治││2│嘉義後湖郵局(帳號:0000000)│76元│、郭淑婉各分得1,756元│││││(2)郭兆棠分得1,752元│││││2.存款所生孳息,亦依附表二所示│││││比例分配。│││││3.無法整除之小數點差額,原告同│││││意由其自行吸收。│└──┴───────────────┴────┴───────────────┘附表二:
┌──┬─────┬─────────┐│編號│繼承人│應繼權利即訴訟費用││││負擔比例│├──┼─────┼─────────┤│1│郭簡丹桂│1/8│├──┼─────┼─────────┤│2│郭兆麟│1/8│├──┼─────┼─────────┤│3│郭兆棠│1/8│├──┼─────┼─────────┤│4│郭淑貞│1/8│├──┼─────┼─────────┤│5│郭淑賢│1/8│├──┼─────┼─────────┤│6│郭淑湄│1/8│├──┼─────┼─────────┤│7│郭淑治│1/8│├──┼─────┼─────────┤│8│郭淑婉│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