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抗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抗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40號抗告人 周韓英雪 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本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1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按「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銀行辦理授信徵取保證人時,除前項規定外,應以一定金額為限。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其求償不足部分,如保證人有數人者,應先就各該保證人平均求償之。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本件抗告人固然為 周明賢 作保,然周明賢曾提供足額之擔保品,相對人要求抗告人提供人保及物保之約定,違反銀行法第12條之1規定而無效,原裁定逕准拍賣靠告人之抵押物,有所違誤。為此提起本件抗告,並聲明:原裁定廢棄;程序費用及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式,就抵押權及其債權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再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債務人或抵押人否認各該文件為真正,或對於私法上權利之瑕疵有所爭執,則應另循訴訟途徑解決(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90
5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㈠相對人於原審以抗告人於95年12月1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
債務人周明賢向相對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周明賢對相對人負債5,725,659元未為清償等情,並提出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及確定明書等影本為證。原審依相對人提出之上開證據為形式上之審查,相對人主張系爭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乙情,足堪認定,是原審據此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
㈡至抗告人雖主張周明賢曾提供足額之擔保品,相對人要求抗
告人提供人保及物保之約定,違反銀行法第12條之1規定而無效云云。惟查,兩造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簽立土地、建物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之日期為95年12月
6日(見原審卷第17至19頁背面),而銀行法第12條之1第
2項有關「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之規定,係於100年11月9日修訂將原條文第1項「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移列第2項,並修正為「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包括連帶保證)」,則銀行法第12條之1第2項關於「保證人」之規定既係在兩造間簽立土地、建物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後始增修,自不得溯及既往,且抗告人對此有所爭執,亦屬實體權利存否之爭執,並非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程序所得審究,應由抗告人另行起訴,以資解決。從而,原審所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洵屬正當,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又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而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非訟事件程序費用即抗告費為1,000元,爰依職權確定上開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望民
法官林芮伶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1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書記官張子涵┌────────────────────────────────────────────────┐│附表︰105年度抗字第4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市││玉川││29-15│建│147│5分之1││└──┴───┴────┴──┴───┴─────┴─┴──────┴───────┴──────┘┌─────────────────────────────────────────────────────────┐│附表(建物)︰105年度抗字第4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三││││││││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001│1675│國華街16│玉川段29│鋼筋混凝│80│││││││80│陽台│6.│平│全部│││││巷36號3│-15地號│土造三層│.4│││││││.4││39│方││││││樓1││樓│0│││││││0│││公│││││││││││││││││││尺│││├──┴──┴────┴────┴────┴──┴──┴──┴──┴──┴──┴──┴─┴───┴─┴─┴──┴──┤│含共有部分玉川段1672建號(權利範圍1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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