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8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387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7514、8735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品,均沒收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品,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品,均沒收之。
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131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經觀察、勒戒後,因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1977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戒治期間因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其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而於民國94年8月29日將甲○○釋放出臺灣嘉義戒治所,並於94年9月30日以94年度戒毒偵字第
3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甲○○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分別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先後於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於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時間、地點為警查獲,並各扣得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甲○○所有、供或預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毒品、物品等物。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警察隊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共2份附卷可憑,而其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時地為警查獲後,均經採集尿液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囑託鑑定,結果確均呈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有該公司96年8月22日、96年10月18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憑;另2次為警扣案之透明結晶,經送前開公司鑑驗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復有該公司96年8月21日、96年10月17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件在卷可參,均足以佐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再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131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經觀察、勒戒後,因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1977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戒治期間因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其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而於94年8月29日將被告釋放出臺灣嘉義戒治所,並於94年9月30日以94年度戒毒偵字第3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足徵被告經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以內再為本案各次施用第二級毒品之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甲○○先後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因先後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皆係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之當然結果,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為各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間,於時間上可明確區分,且第二次係其經警查獲後始再犯者,足認其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不思尋求正當之身心發展,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性格異常,甚至造成生命危險之甲基安非他命,戕害一己之身心健康,對社會治安可能之危害程度非微,惟其於犯後尚知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至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均係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因檢驗需要而經取用滅失之部分,則不再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品,均係被告所有、供或預供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併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均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第9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誌洋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施用毒品之│為警查獲之│扣案毒品暨鑑定書│扣案物品│查獲採集尿液││號│時間、地點│時間、地點│││檢驗報告│├─┼─────┼─────┼────────┼────┼──────┤│一│96年8月4│96年8月5│第二級毒品甲基安│包裹左列│台灣檢驗科技│││日18時許,│日3時30分│非他命驗餘毛重零│第二級毒│股份有限公司│││在臺北縣板│許,在國道│點陸捌玖公克(原│品甲基安│96年8月22日│││橋市○○路│三號高速公│毛重零點柒公克)│非他命之│濫用藥物尿液│││1段265巷│路北向72公│、台灣檢驗科技股│包裝袋壹│檢驗報告│││7弄26之2│里處(桃園│份有限公司96年8│個、吸食││││號住處,施│縣龍潭鄉境│月21日濫用藥物檢│器貳組││││用甲基安非│內)│驗報告│││││他命1次│││││├─┼─────┼─────┼────────┼────┼──────┤│二│96年9月29│96年9月29│第二級毒品甲基安│包裹左列│台灣檢驗科技│││日0時許,│日9時45分│非他命合計驗餘毛│第二級毒│股份有限公司│││在臺北縣板│許,在左列│重壹點玖陸伍公克│品甲基安│96年10月18日│││橋市○○路│住處│(原合計毛重壹點│非他命之│濫用藥物尿液│││1段265巷││玖捌公克)、台灣│包裝袋貳│檢驗報告│││7弄26之2││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個、吸食││││號住處,施││公司96年10月17日│器壹組、││││用甲基安非││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分裝袋伍││││他命1次│││個、分裝│││││││吸管貳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