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00號聲請人 楊寬昭大新企業工廠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司催字第7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書記官莊琬婷┌─────────────────────────────────────┐│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40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大業汽車精│台灣銀行板│101年1月15日│6,930元│AG0000000││││品有限公司│橋分行│││││││馬大典││││││├───┼─────┼─────┼──────┼─────┼─────┼──┤│002│安伯特實業│台灣銀行板│101年1月15日│116,550元│AG0000000││││有限公司│橋分行│││││││ 阮建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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