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行專訴字第17號判決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6年行專訴字第17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6年度行專訴字第17號原告 陳錫瑜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蕭美玲 律師 黃曙展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訴訟代理人 林育弘
參加人道邦國際電機有限公司代表人 游宛純
參加人亞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文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6年1月18日經訴字第10506315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關於「請求項1、13舉發不成立」部分撤銷。被告就中華民國新型第M520202號專利請求項1、13舉發案應為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審定。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事實概要︰緣參加人道邦國際電機有限公司(下稱道邦公司)及亞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力公司)前於民國104年5月8日以「電容跳脫裝置及其電容值偵測電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25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0號形式審查後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520202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6、12、13、17至19及22違反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23條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後,認系爭專利該等請求項未違反前開規定,以105年9月7日(105)智專三㈡04227字第1052111367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至3、6、12至13、17至19、22舉發不成立」處分。原告不服處分,對之提起訴願,經濟部嗣於106年1月18日以經訴字第10506315000號為訴願駁回決定。原告不服訴願,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貳、原告聲明請求撤銷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暨被告就系爭專利案應為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處分,並主張如後:
一、系爭專利與證據3、5之差異僅在文字記載:
(一)證據3與5電容跳脫裝置之運作原理:電容跳脫裝置為高壓盤中高壓斷路器跳脫迴路之工作電源,原告專利設計係為改良傳統電容跳脫裝置之設計瑕疵,當高壓線路發生故障時,保護電驛將觸發斷路器進行跳脫,以隔絕故障之電源及迴路,避免引起整個供電饋線跳脫,造成後續重大損害。因電驛發生短路事故時,將造成電壓驟降而無法觸發斷路器跳脫,須採用電容跳脫裝置作為事故時高壓斷路器跳脫迴路之工作電源,以驅動斷路器進行跳脫,隔絕故障電源及迴路,維持供電系統之可靠度。準此,為確保高壓盤發生故障、電壓驟降時,電容跳脫裝置仍有足夠電壓進行跳脫,電容跳脫裝置須維持80伏特以上之有效電壓,且當事故發生時,至少需能維持放電2至3秒以上,提供足夠之時間裕度,以符合保護協調之需求,並防止外部線路檢修時產生誤動作。因電容跳脫裝置內部主要儲存電能之元件為電容器,而電容器一般於使用約10年時將產生衰減,導致有效電壓不足80伏特,或無法維持放電2至3秒之裕度,造成事故發生時,無法發揮隔絕故障電源及迴路之功能。
(二)原告發明有創新功能:因高壓盤使用年限通常逾10年,甚至達20年以上,傳統之電容跳脫裝置未設有電錶及偵測異常之裝置,無法檢查是否已因衰減或故障而無法進行跳脫,故無法得知是否必須更換,亦無法瞭解電容跳脫裝置有無過載使用,迭經造成電容跳脫裝置有效電壓不足,而形同虛設。為改良傳統電容跳脫裝置無法檢查有效電壓之重大缺點,原告歷多年研究後,首創增設「電錶」、「定時自動偵測迴路」及「手動定時測試」電容跳脫裝置,得以自動或手動檢測電容跳脫裝置之有效電壓,並設有「時間電路」以測試電容跳脫裝置,得否提供足夠「時間裕度」,使用人即可預先檢測汰換不適用裝置,避免事故發生時,無法發揮跳脫之功能。
(三)系爭專利與證據3、5之文義均得相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電容值偵測電路,係在交流電源(AC/INPUT)與電容組(C)間「交直流轉換電路上」形成開路,而與證據3、證據5第7圖所揭露之技術特徵相同。再者,以文義觀之:1.系爭專利所稱「觸發電路」,為證據3、證據5「時間電路」;2.啟動開關為證據3、證據5「手動測試按鈕開關」及「外接控制點」;3.充電電路與證據3、證據5之電路圖相符;4.電壓比較電路與證據3、證據5「比較電壓迴路」技術內容相同。且被告提出「實施態樣電路圖」,對於「系爭專利之啟動開關與證據3、證據5之外接控制點相符」、「系爭專利之觸發電路與證據3、證據5之時間電路相符」、「系爭專利之放電電路與證據3、證據5之放電開關37相符」技術特徵,均已不爭執。而證據3、證據5設有「手動測試按鈕開關」,得直接傳送啟動訊號予放電開關,並使電容強制放電,以模擬實際故障發生時之狀態。
二、請求項1與證據3、5於形式實質上均無差異:
(一)交直流轉換電路之目的:所謂電子電路(electriccircuit),係指電氣元件之相互連接。而交直流轉換電路,是透過電氣元件之相互連接,使電路接收交流電源,並將之轉換為直流電後輸出,故系爭專利及證據3、證據5電路圖,經相互連接後,得以達成上開功效之電氣元件,均屬交直流轉換電路之一部。參諸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交直流轉換電路,用以接收一交流電源並轉換為一直流電源後輸出」等語,益徵「交直流轉換電路」是「接收交流電源並轉換為直流電後輸出」電氣元件之總稱。職是,如證據3、證據5專利第7圖所示,此二專利所稱交直流轉換電路,是由交流電電源端輸入交流電後,經內部線路至隔離變壓器(PT),再經全波整流單元(23),經電阻(R)至電容器,並到達直流電輸出端(DC/OUTPUT)電氣元件之組合,目的在達成「接收交流電源並轉換為直流電後輸出」功能。
(二)系爭專利與證據3、5之技術特徵並無差異:證據3、5之電容值偵測電路作動時,位於交流電源與電容組間,交直流轉換電路上之檢測電驛接點(37)將形成開路,使電容組停止接收直流電源。系爭專利請求項1敘明「電容值偵測電路,電性連接於交直流轉換電路」,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電容值偵測電路,是設在交直流轉換電路,而當請求項1之電容值偵測電路作動時,自然是在交流電源與電容組間「交直流轉換電路上」形成開路,此與證據3、5之技術特徵實無任何差異。請求項1與證據3、證據5之電容值偵測電路作動時,均在「交流電源與電容組之間開路,而使電容組停止接收直流電源」,其功能均是「停止提供電源予電容組」。系爭專利與證據3、證據5均設有「限流電阻」,解決過大電壓及湧浪電流可能傷害電子元件之問題。職是,系爭專利與證據3、證據5之技術特徵相同。
三、請求項18與證據3、5之技術相同:
(一)請求項18與證據3、5之差異僅為文字記載:系爭專利請求項18「一觸發電路,電性連接啟動開關以接收啟動訊號,且觸發電路在接收到啟動訊號並經過一固定時間後,發出一觸發訊號」技術特徵,其與證據3、證據5技術內容相同,差異僅在於文字之記載形式,應不具新穎性。請求項18所稱「觸發電路」是證據3「時間電路」,而啟動開關是證據3之「手動測試按鈕開關」及「外接控制點」,兩者間之差異僅在文字記載用語之不同,其實質相同。再者,請求項18「觸發電路」與證據5所揭露之技術特徵相同,而系爭專利採用「觸發電路」及「啟動開關」等文字,表述證據3「定時自動偵測迴路」及「測試按鈕開關」、「外接控制點」。準此,兩者間差異僅為用字遣詞不同,其實質相同,自不具新穎性。
(二)請求項18之技術不具新穎性:系爭專利請求項18「充電電路接收到該啟動訊號時,充電電路呈現阻斷狀態,使電容組與該交直流轉換電路之間呈現開路而停止接收該直流電源」技術特徵,其與證據3、證據5技術內容相同,應不具新穎性。請求項18所稱「充電電路」是由交流電電源端輸入交流電後,經內部線路及全波整流單元後,再經電阻至電容器,以為電容器充電之電路。再者,系爭專利請求項18「電壓比較電路用以偵測電容組停止放電時之儲能電壓,是否低於一額定值」技術特徵,其與證據3、證據5「比較電壓迴路」技術內容相同,應不具新穎性。
證據3、5「比較電壓迴路」確實具有偵測電容組停止放電時之儲能電壓,是否低於所設定電壓值之功能,足證請求項18「電壓比較電路」不具備新穎性。請求項18「觸發電路係以電性連接啟動開關以接收該啟動訊號,且觸發電路在接收到該啟動訊號並經過一固定時間後,發出一觸發訊號」技術特徵,經證據3、證據5所揭露。
四、系爭專利說明書之先前技術文字抄襲證據3、5:經查系爭專利之專利說明書【先前技術】【0002】,暨證據
3、證據5專利說明書【先前技術】【0002】可知,兩說明書使用之文字敘述相同,顯現系爭專利抄襲原告之證據3及證據5,系爭專利確有抄襲證據3、證據5之技術特徵,顯非參加人自行研創之專利技術。
參、被告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答辯略以:
一、系爭專利與證據3之個別功能不同:證據3相較於系爭專利因其申請在先公告在後,非進步性判斷之有效證據,且因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3間具切斷點前後錯置之差異,明顯不同。兩者差異雖具有使電容組停止接收直流電源之相同功效,惟個別之功能不同,證據3之技術特徵為當電容值偵測電路作動時,電容值偵測電路將使交流電源與交直流轉換電路之間開路,其具停止提供電源端提供交流電源給交直流轉換電路之功能。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為當電容值偵測電路作動時,電容值偵測電路將使電容組與交直流轉換電路間開路,其具停止提供交直流轉換電路提供之直流電源給電容組之不同功能,且因切斷點之錯置,系爭專利請求項1額外具有交流轉直流電路,較不易因切斷點頻繁切換而損壞之功能,致使差異非僅在於依通常知識即能直接置換之技術特徵,故請求項1未有擬制喪失新穎性之情事。系爭專利請求項2、3、6、12、13及17分別為請求項1之直接或間接附屬項,包含請求項1所有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附屬技術特徵。職是,證據3無法證明請求項1擬制喪失新穎性,證據3亦無法證明請求項2、3、6、12、13及17擬制喪失新穎性。
二、證據3未揭露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請求項5記載一自動測試實施態樣,在設定時間內自動強制電容放電一個時間值,說明書第13段記載自動測試實施態樣「可在24小時日夜不斷輸出每隔4sec之脈衝,而驅動一檢測電驛(37),脈衝在4sec之時間,檢測端子(22)直流電壓」。
請求項2記載一手動測試實施態樣,當按下按鈕時,可令內部電容強置放電。可知證據3未揭露系爭專利記載「一觸發電路,電性連接啟動開關以接收啟動訊號,且觸發電路在接收到啟動訊號並經過一固定時間後,發出一觸發訊號」技術特徵,上述差異明顯不同,差異非僅在於文字之記載形式能直接無歧異得知之技術特徵,差異亦非僅在於對應之技述特徵上下位概念或直接置換之情事。準此,請求項18未有擬制喪失新穎性之情事。
三、證據3與5不足證請求項18擬制喪失新穎性:證據3與5相關段落記載之時間電路及外接控制點,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8之觸發電路及啟動開關之比對,則外接控制點會先產生一觸發訊號,觸發訊號傳送予時間電路後,促使時間電路產生一個4秒之脈衝輸出訊號,再藉由4秒脈衝輸出訊號控制檢測電驛(37),以對電容組於4秒內進行切斷直流充電及放電之動作,因證據3、5之放電電路,係接收脈衝輸出訊號而啟動及停止放電機制,放電電路並非直接接收觸發訊號而啟動放電機制,故證據3、5之記載未揭露請求項18「一放電電路,電性連接啟動開關、觸發電路及電容組,用以接收到啟動訊號時,控制電容組開始放電,並於接收到觸發訊號後,控制電容組停止放電」技術特徵。職是,證據3、5與請求項18存有差異,顯非相同,且差異非僅在於文字記載形式能直接無歧異得知之技述特徵,亦非僅在於對應之技術特徵之上下位概念,系爭專利無不具新穎性之情事。
四、系爭專利與證據3、5間具切斷點前後錯置之差異:依系爭專利請求項1記載內容可知,其中交直流轉換電路、電容值偵測電路及電容組應為一串接結構,且存在開關或類似裝置,位於交直流轉換電路及電容組間,以符合請求項界定「當電容值偵測電路未作動時,電容組將透過電容值偵測電路與交直流轉換電路電性連接,以接收直流電源進行儲能。再者,當電容值偵測電路作動時,電容值偵測電路將使電容組與交直流轉換電路之間開路,而使電容組停止接收直流電源」特徵。相較於證據3或證據5圖7之電路圖,電容組係與交直流轉換電路之直流端直接電性連接,且無開關或類似裝置間隔,故即使交流側或左側元件開路時,僅能使電容組停止接收直流電源,電容組仍與交直流轉換電路之直流端電性連結,而無開路之可能,其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界定「當電容值偵測電路作動時,電容值偵測電路將使電容組與交直流轉換電路之間開路」特徵不符。職是,確實存在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3、5間,具切斷點前後錯置之差異。
五、證據3、5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證據3、5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記載「電容組將透過電容值偵測電路與交直流轉換電路電性連接,當電容值偵測電路作動時,電容值偵測電路將使該電容組與交直流轉換電路之間開路」技術特徵。再者,系爭專利之交直流轉換電路及電容值偵測電路之具體範圍,為證據3或證據5所示圖7之AC/INPUT到DC/OUTPUT間,扣除非必要元件對應系爭專利之交直流轉換電路、證據3或證據5之圖5之電路對應系爭專利之電容值偵測電路,證據3或證據5所示圖7之電容對應系爭專利之電容組。至脈衝輸出訊號及觸發訊號,兩者有何不同之爭議事涉進步性之討論,其與本案無關聯。
六、被告未違背審查基準規定:就切斷點位置不同,對系爭專利之影響之說明如後:提供電源給一電路之瞬間會產生過大電壓及湧浪電流,兩者會造成電子元件之傷害,此為電力電子領域之通常知識,因系爭專利之切斷點位於交直流轉換電路及電容組間,不論切斷點開啟或關閉,交流電持續提供電源給交直流轉換電路,將使系爭專利相較於證據3、5,更具有交流轉直流電路較不易因切斷點頻繁切換而損壞之功效。再者,系爭專利核准時之專利審查基準記載擬制喪失新穎性有關直接置換之判斷,係判斷差異特徵依申請時之通常知識是否能直接置換,故被告未違背審查基準之規定。
肆、參加人於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程序均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陳述意見。
伍、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整理當事人爭執與不爭執事項:按受命法官為闡明訴訟關係,得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第463條分別定有明文,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之。職是,法院於言詞辯論期日,依據兩造主張之事實與證據,經簡化爭點協議,作為本件訴訟中攻擊與防禦之範圍(見本院卷一第189至194頁之10
6年6月9日之準備程序筆錄)。
(一)不爭執事項:參加人前於104年5月8日以「電容跳脫裝置及其電容值偵測電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25項,經被告審查後准予專利,並發給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請求項
1至3、6、12、13、17至19及22違反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23條規定,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該等請求項未違反前揭規定,作成「請求項1至3、6、12至13、17至
19、22舉發不成立」處分,原告不服處分,提起訴願,經濟部嗣以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訴願,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見本院卷一第191頁之106年6月9日之準備程序筆錄)。
(二)主要爭執事項:本件主要爭執如後:1.證據3得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
3、6、12、13、17至19及22,不符合專利法第120條準用同法第23條規定?2.證據5得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6、12、13、17至19及22,不符合專利法第120條準用同法第23條規定(見本院卷一第192頁之106年6月9日之準備程序筆錄)。
二、判斷系爭專利之新穎性與順序:按新型專利之創作,其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所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載明之內容相同者,不得取得新型專利。但其申請人與申請在先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相同者,不在此限,專利法第23條定有明文,同法第120條準用之。查系爭申請專利之申請日為104年5月8日,嗣被告於104年11月23日核發新型專利形式審查核准處分書。職是,系爭專利有無適用103年1月22日修正公布、103年3月24日施行之專利法第23條,具有擬制喪失新穎性之事由,為本院審理之主要爭點所在。職是,本院應先分析系爭申請專利內容與請求項;繼而分析證據3、5之技術;最後判斷證據3、5,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6、12、13、17至19、22擬制喪失新穎性,以認定原告請求撤銷原處分與訴願決定,並請求命被告作成系爭專利舉發成立之處分,有無理由。
三、系爭專利技術之分析:
(一)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及所欲解決之問題:目前電容跳脫裝置都均未對電容之電容項,進行檢測之相關電路設計,當電容跳脫裝置使用一段時間後,使用者無從得知電容之電容量是否足夠。可知當電容跳脫裝置之電容量不足時,在發生跳電或是電路故障之情形,將造成難以估算之損失(參照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4]段)。
(二)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本創作之目的,在於提供一種能偵測及判斷電容組之電容值正常與否之電容跳脫裝置及其電容值偵測電路。本創作所提供電容跳脫裝置,包括一交直流轉換電路、一電容值偵測電路、一電容組及一警告電路。交直流轉換電路用以接收一交流電源,並轉換為一直流電源後輸出。電容值偵測電路,電性連接交直流轉換電路,用以接收直流電源。電容組電性連接電容值偵測電路,警告電路電性連接電容值偵測電路。當電容值偵測電路未作動時,電容組將透過電容值偵測電路與交直流轉換電路電性連接,以接收直流電源進行儲能。再者,當電容值偵測電路作動時,電容值偵測電路將使電容組與交直流轉換電路之間開路,而使電容組停止接收直流電源,並使電容組放電一固定時間,其偵測電容組放電固定時間後之儲能電壓,是否低於一額定值,並當低於定值時,產生一錯誤訊號予警告電路,且警告電路接收錯誤訊號後,產生一警示訊息。
(三)系爭專利請求項範圍分析:原告為本件舉發人,其主張撤銷之系爭專利求項為1至3、
6、12、13、17至19、22,系爭專利之主要圖面,如附圖1所示,茲說明該等請求項內容為後:
1.系爭專利請求項1:請求項1為一種電容跳脫裝置,包括:⑴一交直流轉換電路,用以接收一交流電源,並轉換為一直流電源後輸出;⑵一電容值偵測電路,電性連接交直流轉換電路,用以接收直流電源;⑶一電容組,電性連接電容值偵測電路;⑷一警告電路,電性連接電容值偵測電路,而電容值偵測電路未作動時,電容組將透過電容值偵測電路與交直流轉換電路電性連接,以接收直流電源進行儲能。再者,當電容值偵測電路作動時,電容值偵測電路將使電容組與交直流轉換電路之間開路,而使電容組停止接收直流電源,並使電容組放電一固定時間,偵測電容組放電固定時間後之儲能電壓,是否低於一額定值,並當低於定值時,產生一錯誤訊號予警告電路,且警告電路接收錯誤訊號後,產生一警示訊息。
2.系爭專利請求項2:請求項2如請求項1所述之電容跳脫裝置,其中電容值偵測電路包含有:⑴一啟動開關,用以於電容值偵測電路作動時,發出一啟動訊號;⑵一觸發電路,電性連接啟動開關以接收啟動訊號,且觸發電路在接收到啟動訊號並經過固定時間後,發出一觸發訊號;⑶一充電電路,電性連接啟動開關、交直流轉換電路及電容組,而充電電路未接收到啟動開關輸出之啟動訊號時,充電電路呈現導通狀態,使電容組可透過充電電路電性連接交直流轉換電路,而可接收直流電源進行儲能,充電電路接收到啟動訊號時,充電電路呈現阻斷狀態,使電容組與交直流轉換電路間,呈現開路而停止接收直流電源;⑷一放電電路,電性連接啟動開關、觸發電路及該電容組,用以接收到啟動訊號時,控制電容組開始放電,並於接收到觸發訊號後,控制電容組停止放電;⑸一電壓比較電路,電性連接電容組及警告電路,用以偵測電容組停止放電後之儲能電壓,是否低於定值,並當低於定值時,產生錯誤訊號予警告電路。
3.系爭專利請求項3:請求項3如請求項2所述之電容跳脫裝置,其中觸發電路包括:⑴一電容,電性連接一電源,且電源對電容進行充電經過固定時間後,電容之儲能電壓將到達一閥值;⑵一觸發訊號產生器,電性連接啟動開關及電容,用以接收啟動訊號及偵測電容之儲能電壓是否到達閥值,並於電容之儲能電壓到達閥值,觸發訊號產生器發出觸發訊號。
4.系爭專利請求項6:請求項6如請求項2所述之電容跳脫裝置,其中電壓比較電路包括:⑴一第一電壓轉換電路,電性連接電容組,用以接收電容組停止放電時之儲能電壓,並根據儲能電壓輸出一第一電壓轉換訊號;⑵一額定值產生電路,用以輸出對應額定值之電壓;⑶一第一比較器,電性連接第一電壓轉換電路及定值產生電路,用以偵測第一電壓轉換訊號,是否低於定值產生電路輸出之電壓,並當低於時,產生錯誤訊號予警告電路。
5.系爭專利請求項12:請求項12如請求項10所述之電容跳脫裝置,包括:⑴一殼體,交直流轉換電路、電容組及電容值偵測電路設置於殼體之容置空間內;⑵第二警示器設置於殼體上,並向外露出。
6.系爭專利請求項13:請求項13如請求項1所述之電容跳脫裝置,包括:⑴一電壓偵測電路,電性連接交直流轉換電路,用以接收直流電源並判斷直流電源是否於一額定範圍內,並於額定範圍內時輸出一電壓正常訊號,且於超出或低於額定範圍時輸出一電壓異常訊號;⑵一顯示電路,電性連接電壓偵測電路,用以接收電壓正常訊號或電壓異常訊號,並依據所接收之電壓正常訊號或電壓異常訊號,輸出一對應電壓正常或電壓異常顯示訊息。
7.系爭專利請求項17:請求項17如請求項1所述之電容跳脫裝置,包括:⑴一處理器,電性連接電容組及電容值偵測電路,用以於電容值偵測電路作動時,偵測電容組放電固定時間後之儲能電壓,並依此計算電容組之電容值或使用壽命;⑵一顯示器,電性連接處理器,用以顯示電容組之電容值或使用壽命。
8.系爭專利請求項18:請求項18為一種電容跳脫裝置之電容值偵測電路,其中電容跳脫裝置包括一電容組及一交直流轉換電路,交直流轉換電路用以接收一交流電源,並轉換為一直流電源後輸出,電容值偵測電路包含有:⑴一啟動開關,用以於電容值偵測電路作動時,發出一啟動訊號;⑵一觸發電路,電性連接啟動開關以接收啟動訊號,且觸發電路在接收到啟動訊號並經過一固定時間後,發出一觸發訊號;⑶一充電電路,電性連接啟動開關、交直流轉換電路及電容組;⑷充電電路未接收到啟動開關輸出之啟動訊號時,充電電路呈現導通狀態,使電容組可透過充電電路電性連接交直流轉換電路,可接收直流電源進行儲能;充電電路接收到啟動訊號時,充電電路呈現阻斷狀態,使電容組與交直流轉換電路間呈現開路,而停止接收直流電源;⑸一放電電路,電性連接啟動開關、觸發電路及電容組,用以接收到啟動訊號時,控制電容組開始放電,並於接收到觸發訊號後,控制電容組停止放電;⑹一電壓比較電路,電性連接電容組,用以偵測電容組停止放電時之儲能電壓,是否低於一額定值,並當低於定值時,產生一錯誤訊號。
9.系爭專利請求項19:請求項19如請求項18所述之電容值偵測電路,其中觸發電路包括:⑴一電容,電性連接一電源,且電源對電容進行充電經過固定時間後,電容之儲能電壓將到達一閥值;⑵一觸發訊號產生器,電性連接啟動開關及電容,用以接收啟動訊號及偵測電容之儲能電壓,是否到達該閥值,並當電容之儲能電壓到達閥值時,發出觸發訊號。
10.系爭專利請求項22:請求項22如請求項18所述之電容值偵測電路,其中電壓比較電路包括:⑴一第一電壓轉換電路,電性連接電容組,用以接收電容組停止放電時之儲能電壓,並根據儲能電壓輸出一第一電壓轉換訊號;⑵一額定值產生電路,用以輸出對應定值之電壓;⑶一第一比較器,電性連接第一電壓轉換電路及定值產生電路,用以偵測第一電壓轉換訊號,是否低於定值產生電路輸出之電壓,並當低於時,產生錯誤訊號。
四、舉發證據技術之分析:
(一)證據3之技術內容:證據3為104年4月16日申請,104年11月1日公告之中華民國第000000000號「自動偵測電容跳脫裝置異常的裝置」專利案,證據3圖式,如附圖2所示。證據3為一種自動偵測電容跳脫裝置(CTD)異常的裝置,可明確指示電壓值,有警示功能與警示接點。本案有自動偵測功能,可知電容跳脫裝置內之電容量狀態,亦有附容量不足狀態指示,其與狀態之警示接點,而於盤面上有顯示燈以利清楚辨識提昇電容跳脫裝置之功能。
(二)證據5之技術內容:證據5為104年4月16日申請,104年11月1日公告之中華民國第000000000號「自動偵測電容跳脫裝置異常的方法與裝置」專利案,證據5圖式,如附圖3所示。證據5為一種關於電容跳脫裝置之自動偵測方法與其改良裝置,特別是關於外觀指示清楚容易安裝易辨識,並有外接警報接點,具備內部自動偵測迴路,可增強其供電品質之方法與其改良裝置。查證據3為自動偵測電容跳脫裝置異常之裝置、證據5為自動偵測電容跳脫裝置異常的方法與裝置,兩者均為本件原告於同日申請之發明及創作,內容有多處相同,且原告引用兩證據證明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之圖式及說明書,多處有相同。
五、請求項1與13違反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23條: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1違反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23條:
1.證據3或證據5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⑴證據3或證據5之圖1、圖7及證據3之請求項1、證據5
之請求項4,揭露一種自動偵測電容跳脫裝置異常之裝置,包括:一交直流轉換電路,如圖7所示電路,用以接收一交流電源,並轉換為一直流電源後輸出,如圖7之AC交流輸入端(21)、DC直流輸出端(22),其對應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種電容跳脫裝置,包括:一交直流轉換電路,用以接收一交流電源並轉換為一直流電源後輸出」技術特徵。
⑵證據3或證據5之圖5揭示比較電路及手動PBL或圖5之比
較電路及自動檢測電驛(37),電性連接交直流轉換電路,用以接收直流電源,如圖5所示比較電路INPUT與直流輸出端
(22)連接,其已對應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電容值偵側電路,電性連接交直流轉換電路,用以接收直流電源」。
⑶證據3或證據5圖7右側之電容C,其已對應揭示系爭專利
請求項1「一電容組,電性連接電容值偵測電路」。證據3或證據5圖4及證據3請求項1、證據5請求項4揭示「控制電路組件有一組比較電路迴路,當低於設定電壓值,將驅動電容跳脫裝置低電壓異常之裝置;內部設定時間電路,在時間設定值內,當電壓不足時,驅動一組輔助電驛至容量不足警示接點,且讓警示燈亮著或者閃爍,亦使面板上之容量不足燈指示動作」,其對應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警告電路,電性連接電容值偵測電路」。
⑷證據3或證據5之電路作動為當電容值偵測電路未作動時,
電容組將透過電容值偵測電路與交直流轉換電路電性連接,以接收直流電源進行儲能,如圖7所示,手動PBL(25)或自動檢測電驛(37)未啟動時,其已對應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當電容值偵測電路未作動時,電容組將透過電容值偵測電路與交直流轉換電路電性連接,以接收直流電源進行儲能」。因證據3、5之電容值偵測電路作動時,位於交流電源(AC/INPUT)與電容組(C)間,交直流轉換電路上之檢測電驛將形成開路,使電容組停止接收直流電源。
⑸系爭專利請求項1敘明「電容值偵測電路,電性連接於交直
流轉換電路」,顯見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電容值偵測電路,包含設在交直流轉換電路,當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電容值偵測電路作動時,是在交流電源(AC/INPUT)與電容組(C)間之交直流轉換電路形成開路,此與證據3或證據5之技術特徵,實無差異處,證據3或證據5之圖7揭露當電容值偵測電路作動時,電容值偵測電路中之電驛(37)開關啟動,將使交流電源與交直流轉換電路之間開路,而使電容組停止接收直流電源,如圖7所示,手動PBL(b)按壓或自動檢測電驛啟動時使交流電源與交直流轉換電路開路,而間接停止供應直流電源,其揭示「當電容值偵測電路作動時,電容值偵測電路將使電容組與該交直流轉換電路之間開路,而使電容組停止接收該直流電源」技術特徵。
⑹證據3或證據5之圖7揭示當電容值偵測電路作動時,使電容
組停止接收直流電源,如圖7所示,手動PBL(b)或自動檢測電驛(37)啟動時,交流電源停止提供電源給交直流轉換電路致使交直流轉換電路停止提供直流電源,並使電容組放電一固定時間,圖7之右側C、r、PBL(a)迴路於手動PBL(a)按壓或自動檢測電驛啟動時導通,而使電容C進行放電,嗣偵測電容組放電固定時間後之儲能電壓,是否低於一額定值,如圖4所示,內部比較電路(51)。並當低於定值時,產生一錯誤訊號予警告電路,如圖4所示,低於設定電壓54。且警告電路接收錯誤訊號後,產生一警示訊息,如圖4所示,警示燈亮(56)。其已對應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並使電容組放電一固定時間,嗣偵測電容組放電固定時間後之儲能電壓,是否低於一額定值,並當低於定值時,產生一錯誤訊號予警告電路,且警告電路接收該錯誤訊號後,產生一警示訊息」技術特徵。準此,證據3或證據5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
1之所有技術特徵,證據3或證據5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擬制喪失新穎性。
2.證據3、5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欲達成之效果及功能相同:⑴因系爭專利請求項1界定「當電容值偵測電路作動時,電容
值偵測電路將使電容組與交直流轉換電路之間開路,而使電容組停止接收直流電源,並使該電容組放電一固定時間」,而證據3、5之電容值偵測電路作動時,位於交流電源(AC/INPUT)與電容組(C)間,交直流轉換電路之檢測電驛(37)將形成開路,而使得電容組停止接收直流電源,並使電容組放電。電驛開關啟動,將使交流電源與交直流轉換電路之間開路,其結果會使圖7之電容組與交直流轉換電路之間開路,而使電容組停止接收直流電源,故證據3或證據5所揭示之內容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上開技術特徵,兩者所欲達成之效果及功能相同。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1未具體記載「電容值偵測電路」電路組成
元件,暨元件與交直流轉換電路之連接關係,僅記載「電容值偵測電路作動時,電容值偵測電路將使電容組與交直流轉換電路之間開路」,其描述為電容值偵測電路作動時,所能達成之結果,因請求項未描述有切斷點之位置,證據3或證據5中檢測電驛(37)作用時,可達成系爭專利所記載之相同結果。參諸被告於本院106年10月5日言詞辯論期日表示:
電容值偵測電路作動時,電容值偵測電路將使電容組與交直流轉換電路之間開路,倘在兩者間之開路,其認為如證據3、證據5圖7所示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11頁)。可知被告自承證據3、證據5圖7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當電容值偵測電路作動時,電容值偵測電路將使電容組與交直流轉換電路之間開路」技術特徵。職是,原處分認定系爭專利請求項1未違反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23條規定,容有誤會。
(二)系爭專利請求項13違反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23條:
1.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3為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其進一步限縮請求項1「一電壓偵測電路,電性連接交直流轉換電路,用以接收直流電源並判斷直流電源是否於一額定範圍內,並於額定範圍內時輸出一電壓正常訊號,且於超出或低於額定範圍時輸出一電壓異常訊號;暨一顯示電路,電性連接電壓偵測電路,用以接收電壓正常訊號或電壓異常訊號,並依據所接收之電壓正常訊號或電壓異常訊號,輸出一對應電壓正常或電壓異常顯示訊息」技術特徵。
2.證據3或證據5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技術特徵:證據3或證據5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所有技術特徵,而證據3請求項1揭示「控制電路組件有一組比較電路迴路,當低於設定電壓值,將驅動電容跳脫裝置低電壓異常之裝置」,說明書第[0006]段揭示「內含一組電壓比較電壓,並且可使用可變電阻,以取得設定電壓值,當低於設定值時,電子迴路推動一組電路使警示燈動作,另一組使補助電驛動作,並至低電壓警示接點,且讓面板上之低電壓燈組動作」。其對應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技術特徵,或者證據5請求項1、7、9、10亦對應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技術特徵。準此,證據3或證據5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擬制喪失新穎性。
六、請求項2、3、6、12、17至19、22未擬制喪失新穎性: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2未違反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23條:
1.證據3或證據5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技術特徵:⑴系爭專利請求項2係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其進一步限
縮請求項1「其中電容值偵測電路包含有:①一啟動開關,用以於電容值偵測電路作動時,發出一啟動訊號;②一觸發電路,電性連接啟動開關以接收啟動訊號,且觸發電路在接收到啟動訊號,並經過固定時間後,發出一觸發訊號;③一充電電路,電性連接啟動開關、交直流轉換電路及電容組,充電電路未接收到啟動開關輸出之啟動訊號時,充電電路呈現導通狀態,使電容組可透過充電電路電性連接交直流轉換電路,而可接收直流電源進行儲能,充電電路接收到啟動訊號時,充電電路呈現阻斷狀態,使電容組與交直流轉換電路間,呈現開路而停止接收直流電源;④一放電電路,電性連接啟動開關、觸發電路及電容組,用以接收到啟動訊號時,控制電容組開始放電,並於接收到觸發訊號後,控制電容組停止放電;⑤一電壓比較電路,電性連接電容組及警告電路,用以偵測電容組停止放電後之儲能電壓,是否低於定值,並當低於定值時,產生錯誤訊號予警告電路。
⑵證據3請求項2揭示「一手動測試按鈕開關設在面板上;其
與一設於本體內部之自動偵測線路;當手動測試按鈕開關動作時,可令控制電路組件內部之電容強制放電,當電壓降低設定值時,將驅動指示單元,並使該警示接點導通」。證據
3請求項5揭示「一組內部設定時間電路,在設定時間內自動強制電容放電一個時間值,當控制電路組件內部之電壓低於設定電壓值時,將驅動指示單元,並使警示接點導通,並可由外接控制點強制動作」。
⑶由證據5請求項2、3、5、9所揭示之內容,其中證據3
或證據5「手動測試按紐開關」或「外接控制點」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啟動開關」;證據3「時間電路」及證據
5「定時自動偵測迴路」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觸發電路」;證據3或證據5之圖7之電阻(R)與電容(C)對應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2「充電電路」;證據3或證據5之圖7之電阻與電容對應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2「放電電路」。⑷證據3請求項1或證據5請求項4揭示:控制電路組件有一
組比較電壓迴路,當低於設定電壓值,將驅動電容跳脫裝置低電壓異常之裝置。已對應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2「電壓比較電路」。證據3說明書第[0006]段揭示:有低電壓警示接點及電容不足警示接點,在面板上有一電錶指示狀態電壓。參諸證據5之請求項1「設立一警報電路與一組比較電壓電路,當電容跳脫裝置之電壓低於設定電壓時,將驅動一只是單元與警報電路」。準此,已對應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2「警告電路」。
2.證據3或證據5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技術特徵:⑴比較證據3與系爭專利請求項2,證據3之請求項2或證據
5請求項5揭示「一手動測試按鈕開關設在面板上;其與一設於本體內部之自動偵測線路;當手動測試按鈕開關動作時,可令控制電路組件內部之電容強制放電,當電壓降低設定值時,將驅動指示單元,並使警示接點導通」。其中「手動測試按鈕開關」,雖對應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2「一放電電路,電性連接啟動開關、觸發電路及電容組,用以接收到啟動訊號時,控制電容組開始放電」。惟未教示系爭專利請求項2「並於接收到觸發訊號後,控制電容組停止放電」。
⑵證據3之請求項5揭示「一組內部設定時間電路,在設定時
間內自動強制電容放電一個時間值,當控制電路組件內部之電壓低於設定電壓值時,將驅動指示單元,並使警示接點導通,並可由外接控制點強制動作」;或證據5請求項2揭示「設立一定時自動偵測電路;其與設定當測試按鈕開關動作時,令控制電路組件內部之電容強制放電,同時偵測當電壓降低至一預先設定值時,驅動指示單元,並使警報接點導通」,如附圖4所示,證據3、5之外接控制點、內部自動偵測線路動作時,將發出啟動訊號與時間電路在接收訊號後,在設定時間內將自動強制電容放電一個時間值,而當控制電路組件內部之電壓低於設定電壓值時,時間電路將發出訊號驅動指示單元,並使警示接點導通。準此,證據3、5所揭示「外接控制點」,其對應系爭專利之啟動開關,係用於使內部時間電路之強制動作,對應系爭專利之觸發電路之強制動作,未直接傳送訊號給圖7之放電開關(37),故證據3或證據5「外接控制點」實施方式與系爭專利請求項2「一放電電路,電性連接啟動開關、觸發電路及電容組,用以接收到啟動訊號時,控制該電容組開始放電」電路連接及控制方式不同,是證據3或證據5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擬制喪失新穎性。
⑶原告雖主張由證據3、5之外接控制點、內部自動偵測線路
有關驅動時間電路之測試方式外,證據3、5亦設有第三種測試方式,得藉由驅動手動測試按鈕開關,如附圖5所示,直接傳送啟動訊號予放電開關,並使電容強制放電,系爭專利請求項18所記載:一放電電路,電性連接啟動開關、觸發電路及電容組,用以接收到啟動訊號時,控制電容組開始放電,其與證據3、5所示手動測試按鈕之技術特徵相符云云。然證據3、5所示「外接控制點」、「內部自動偵測線路」及「手動測試按鈕開關」測試方式,分屬三種不同實施態樣,其分別僅教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8之放電電路部分技術特徵,系爭專專利請求項2「一放電電路,電性連接啟動開關、觸發電路及電容組,用以接收到啟動訊號時,控制電容組開始放電,並於接收到觸發訊號後,控制電容組停止放電」。係涉及證據3之手動測試按鈕開關實施態樣,其與請求項
5「外接控制點」、「內部自動偵測線路」之不同態樣之組合、修飾,為進步性之判斷問題。職是,原告上開主張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云云,為無理由。
(二)系爭專利請求項3、6未違反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23條:系爭專利請求項3、6係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附屬項,其為請求項2之進一步限縮,因證據3或證據5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擬制喪失新穎性。準此,證據3或證據5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6擬制喪失新穎性。
(三)系爭專利請求項12未違反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23條:系爭專利請求項12為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0,其進一步限縮請求項10「包括一殼體,交直流轉換電路、電容組及電容值偵測電路設置於殼體之容置空間內;第二警示器設置於殼體上並向外露出」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2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附屬項,而請求項10係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附屬項,故請求項12之整體技術特徵,包含請求項1、10、12所記載之所有技術特徵。因原告未主張證據3或證據5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理由,且證據3或證據5均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中所記載之警告電路之電路構成元件。職是,證據3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擬制喪失新穎性。
(四)系爭專利請求項17未違反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23條:系爭專利請求項17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其進一步限縮請求項1「包括:一處理器,電性連接電容組及電容值偵測電路,用以於電容值偵測電路作動時,偵測電容組放電固定時間後之儲能電壓,並依此計算該電容組之電容值或使用壽命;暨一顯示器,電性連接處理器,用以顯示電容組之電容值或使用壽命」技術特徵。查證據3或證據5圖6雖揭示時間電路中裝設有處理器(CPU),惟證據3或證據5所揭示之內容,無法得知處理器是否具「有用以於電容值偵測電路作動時,偵測電容組放電該固定時間後之儲能電壓,並依此計算電容組之電容值或使用壽命」功能。準此,證據3或證據
5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7擬制喪失新穎性。
(五)系爭專利請求項18未違反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23條:系爭專利請求項18為一種電容跳脫裝置之電容值偵測電路,其所載之技術特徵同系爭專利請求項2所記載之電容值偵測電路,證據3或證據5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擬制喪失新穎性。職是,證據3或證據5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8擬制喪失新穎性。
(六)系爭專利請求項19、22未違反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23條:系爭專利請求項19、22為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8之附屬項,其為請求項18之進一步限縮,因證據3或證據5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8擬制喪失新穎性。準此,證據3或證據5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22擬制喪失新穎性。
七、本判決結論:綜上所述,證據3、5,雖足證請求項1、13有擬制喪失新穎性事由,然不足證請求項2、3、6、12、17至19、22有擬制喪失新穎性事由。就請求項2、3、6、12、17至19、22部分,被告所為系爭專利舉發不成立之行政處分,固於法有據,應予維持。然請求項1、13部分,原處分認定無違反上揭規定,而作成舉發不成立之行政處分,容有未洽,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有不當。職是,原告就請求項1與13部分,訴請撤銷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暨為舉發成立之行政處分,為有理由,其餘部分,則無理由。
八、毋庸審究部分之說明:於106年8月11日之準備程序中,原告當庭提出書狀,聲請調查證據(見本院卷二第74、78至83頁),請被告就106年
7月24日行政訴訟補充答辯書(見本院卷二第69至70頁),以及何以切斷點之位置不同,將使系爭專利具有「交流轉直流電路較不易因切斷點頻繁切換而損壞」之功能提出說明,俾利本案調查,被告嗣於106年8月17日以書狀答辯之(見本院卷二第91至92頁),經本院審酌,認被告已就原告聲請部分充分答辯。再者,因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曾啟謀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
241條之1第1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項但書、第2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所需要件││代理人之情形││├─────────┼────────────────┤│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者,得不委任律師│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為訴訟代理人│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形之一,經最高行│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政法院認為適當者│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書記官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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