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62號聲請人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春華 代理人 劉圳軒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證券,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書記官簡吟倫┌─────────────────────────────────────────────────────┐│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6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長榮塑膠工業股份│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2,383,710元│QB0000000│107年2月8日│││有限公司│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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