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52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國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湧成 即 林振義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肆拾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書記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