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1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唐嘉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零玖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唐嘉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NCCC),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7月20日止累計80,906元未給付,其中75,380元為消費款、4,326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003)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書記官林依潔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01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唐嘉宇│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85%│││5929元││7月21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唐嘉宇│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85%│││17926││7月21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唐嘉宇│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51525││7月21日││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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