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0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黃金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肆仟伍佰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黃金生於民國000年00月0日向債權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又依雙方約定,債務人並應給付債權人如違約金附表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書記官林依潔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00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金生130│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224503│0000000000│01月10日││八八│││元│6│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金生130│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自民國103年0│││224503│0000000000│02月09日││2月09日起至│││元│6│起││清償日止,按月│││││││依13元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