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1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閻順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捌仟壹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NCCC),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8月13日止累計288,144元未給付,其中266,522元為消費款、20,431元為循環利息、1,19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書記官林依潔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01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閻順興│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35%│││17297││8月14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閻順興│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85%│││249225││8月14日││計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