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0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李邦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玖仟伍佰叁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李邦辰於民國100年6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3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3年7月2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774元及費用1,963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㈡債務人李邦辰於102年9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3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3年7月2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03元及費用4,046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20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遲延利息。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書記官許永溪※103年度司促字第1009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李邦辰46367│自民國103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22,419元│00000000000│月22日起││點七五│├──┼─────┼──────┼──────┼──────┼───────┤│2│新臺幣│李邦辰46367│自民國103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46,229元│00000000000│月22日起│││├──┼─────┼──────┼──────┼──────┼───────┤│3│新臺幣│李邦辰46367│自民國103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122,000元│00000000000│月22日起│││└──┴─────┴──────┴──────┴──────┴───────┘